音像制品同源性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301003-2015(20151120)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1001)
6、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0日公告公布,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目 录
1范 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设备和工具
5步骤和方法
6记录要求
7鉴定意见
1范 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音像制品同源性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音像制品同源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301001-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音像制品 Audio and Video Product
包含音频、图片、视频的产品。
3.2同源性鉴定 Origin Identification
通过比较、分析,对不同音像制品中记载的语音、乐曲等声音及人体、物体等影像是否出自同一来源所进行的专业判断。
3.3元数据 Metadata
音像制品文件中描述声音、图像属性的数据。
4设备和工具
4.1声音采集设备和工具
4.1.1高保真录音机、音频采集卡等,能够将模拟录音转化为数字录音。
4.1.2数字音频播放软件,能够对常见格式的数字音频进行解码播放。
4.2图像采集设备和工具
4.2.1高清晰度扫描仪、照相机、放像机及采集卡等,能够将模拟图像转化为数字图像。
4.2.2数字图像播放软件,能够对常见格式的数字图像进行解码播放。
5步骤和方法
5.1准备
5.1.1了解检材和样本的形成过程以及案件相关情况。
5.1.2明确具体鉴定内容。
5.2采集检材和样本
5.2.1声音采集
5.2.1.1对于模拟录音,使用适当的放音设备和音频采集卡,在高保真条件下将模拟录音转换为数字录音。
5.2.1.2对于数字录音,通过文件复制方式采集录音。如果涉及原始录音,应采取写保护方式进行复制。
5.2.1.3对于数字视频中的声音,尽可能采用无损提取的方式,在保持声音质量的条件下将视频中的声音转换为数字录音。
5.2.1.4通过文件夹或文件命名等方式对采集的录音进行惟一性标识,并计算哈希值。
5.2.2图像采集
5.2.2.1对于模拟图像,使用扫描仪、照相机、放像机及采集卡等设备,选择适当参数,在保证图像质量的前提下将模拟图像转换为数字图像。
5.2.2.2对于数字图像,通过文件复制方式采集图像。如果涉及原始图像,应采取写保护方式进行复制。
5.2.2.3通过文件夹或文件命名等方式对采集的图像进行惟一性标识,并计算哈希值。
5.3分别检验
5.3.1文件属性及元数据检验
对于数字音像制品,分别对检材和样本的文件属性及元数据进行检验,如文件格式、大小、录制时间、录制设备、录制参数、数据结构等。
5.3.2内容检验
分别对检材和样本中需要鉴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如录制场景、背景环境、录制内容、噪声分布等概貌和细节情况。
5.4比较检验
5.4.1哈希值比较
对于数字音像制品,比较检验检材与样本的哈希值的异同。
5.4.2文件属性及元数据比较
对于数字音像制品,比较检验检材与样本的文件属性及元数据的异同。
5.4.3内容比较
5.4.3.1对检材与样本中需要鉴定的图像内容进行比较,如画面场景、拍摄角度、拍摄光线、人体状态、物体状态、场景中人体、物体的位置关系等,具体方法可参照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3部分和第4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5.4.3.2对检材与样本中的需要鉴定的声音内容进行比较,如录音场景、录音时长、录音内容、背景声音、录音质量、信道特点、声音特点、语音和歌声与背景声音的关系等,具体方法可参照SF/Z JD0301001——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3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5.4.3.3对检材与样本中视频图像与音频声音的匹配关系进行比较。
5.5综合评断
5.5.1对符合点的分析和评价
对于特征的符合点,注意分析其特异性程度,以确定其价值。
5.5.2对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
对于特征的差异点,注意分析其产生原因,以确定是本质差异还是非本质差异。
5.5.3综合分析和评价
综合评断检材与样本中需要鉴定的声音和图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和质量及总体价值的高低,形成鉴定意见。
6记录要求
对检验设备和工具情况、检验过程和发现、对检验发现的分析和说明等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保证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
7鉴定意见
7.1检材与样本具有同源性
意见表述:检材与样本中需要鉴定的内容为同源录制形成。
7.2检材与样本不具有同源性
意见表述:检材与样本中需要鉴定的内容不是同源录制形成。
7.3倾向认为检材与样本具有同源性
意见表述:倾向认为检材与样本中需要鉴定的内容为同源录制形成。
7.4倾向认为检材与样本不具有同源性
意见表述:倾向认为检材与样本中需要鉴定的内容不是同源录制形成。
7.5无法判断是否具有同源性
意见表述:无法判断检材与样本是否同源录制形成。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注于司法鉴定业务。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尤其对刑事鉴定、伤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痕迹物证鉴定、建设工程鉴定、消防鉴定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司法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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